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昌图县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民再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街**。
法定代表人:金英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丹丹,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晓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图县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殿生,该公司电气工程师。
再审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昌图县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辽12民终25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辽民申480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思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丹丹、焦晓峰、被申请人新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及委托代理人董广武、贾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一二审法院均从诉求中扣掉变压器基础工程的工程款8万元属于重复扣减。1、思荣公司与新城建公司签订《昌图枫奕都市家园变电站施工合同》,其中变压器基础工程思荣公司在核算工程款时已将该8万元工程款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也就是说新城建公司未将该8万元实际支付给思荣公司。所以,新城建公司实际支付给思荣公司的工程款为2659150元,不是原审法院确认的2739150元。2、一审工程造价鉴定中“变压器基础”一项与“甲方土建基础”8万元是同一施工内容,思荣公司已将该款项从总价款中扣除。但原审法院根据造价结果将该款从思荣公司的诉求额中又扣减了一次。二、购买柴发电源柜、负控计量柜、软启动柜、电缆桥架、电缆及电缆、桥架、配电柜(人工费)施工内容不属于思荣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购买和施工费用不应扣减。1、关于购买柴发电源柜、负控计量柜、软启动柜,经过鉴定机构认定,不属于施工图纸范围内,不是思荣公司施工内容。2、关于购买电缆19万元和电缆、桥架、配电柜施工费7万元也不属于思荣公司的施工范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高压变压器至开闭站电缆铺设”和“高压变压器至农行支行间电缆”两项工程,与新城建公司提供的其与刘异旭签订的《电缆、桥架、配电柜(人工费)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内容是同一工程,一审法院却针对同一待证事实作出完全自相矛盾的认定结果。同理,新城建公司购买19万元电缆中的型号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的第三项“高压变压器至农行支行间电缆”需购买电缆型号是一致的,而一审法院认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应购买电缆与本案无关,却认定新城建公司购买19万元电缆属于本案合同范围内,存在矛盾。
新城建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主张的由其自行施工的工程是否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辽宁中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昌图县枫奕都市家园10KV变电站变压器基础、电缆及馈出柜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中哪些与本案有关、哪些与被申请人主张的由其进行施工的范围一致、鉴定的工程造价与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的价款如何采信;辽宁中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昌图枫奕都市家园10KV变电站变压器基础、电缆及馈出柜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写明“主受柜出线柜(工程造价149344.83元)位于消防水泵房内,不在铁岭市巨龙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昌图枫奕都市家园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原审未采信该补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应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准确认定被申请人自行施工购买设备所支出款项内容哪些属于再审申请人施工范围应在总工程款中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辽12民终259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袁振尧
审判员  周 彤
审判员  滕洪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新艳
书记员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