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5935号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浑河十街二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75540。
法定代表人:金英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吉焕,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谷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楠,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瑶,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89347Y。
法定代表人:刘伯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李艳彬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易瑾
书 记 员  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