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鑫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4民初10322号
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吉焕,男,公司股东。
被告:沈阳鑫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程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5.50元,减半收取3627.80元,由原告沈阳思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畅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迟松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