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陆丰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陆丰市自来水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15执恢12号
陆丰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陆丰市自来水公司:
陆丰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陆丰市自来水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双方于2018年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陆丰市自来水公司一次性付还乙方金额70万元整,作为本金、利息和罚息了结此案;2、本案执行费依据法院有关规定缴纳;3、本案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鉴于乙方于2005年在地税局代开了8877644.47的税票,因该工程对次查账、审计等原因,该税票已不知去向,只可要求地税局开具《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地税印章给甲方进账。另82万元工程款由乙方开具工程税票给甲方进账;4、甲方提出关于1667201.11元的配件款的问题,因工程是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陆丰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在结算过程中甲方没有要求将1667201.11元的配件款列入乙方的工程结算内,因此,该材料款由甲方自己负责,与乙方无关;4、本协议如再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的,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5、本协议经甲方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得在为此事发生纠纷;6、本案结案后,甲乙双方对陆丰市自来水总公司望洋水厂扩建工程所有相关工程合约都终止,双方不得再以其他关于本工程的事项再提起纠纷;7、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另外一份上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本院已将该案和解履行款70万元转付给陆丰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执行费9400元缴至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至此,陆丰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4)汕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