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
法定代表人:卢暖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竹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茵悦之生花园商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威武。
上诉人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基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4187号终审判决执行终结后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其基础法律事实并非依据涉案《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故,该合同中所涉的管辖约定,对本案争议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争议应按普通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