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112号
原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0634D。
法定代表人:张竹浓。
被告: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25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85790394。
法定代表人:卢暖帮。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茵悦之生花园商业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700076。
法定代表人:吴威武。
本院受理原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06元,本院减半收取276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莉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