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廖广嘉,系广东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25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85790394。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259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50615700。
被执行人: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25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9214505T。
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商业银行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93229309。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478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有多个关联案件。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4788号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鹤
审判员  崔 戈
审判员  张永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