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黄江永峰西环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39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黄江永峰西环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创越路**。法定代表人香惠林。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法定代表人卢暖帮。被执行人李吉林,男,1954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黄江永峰西环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吉林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黄江永峰西环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吉林于2020年9月14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黄江永峰西环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吉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1执23999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泽

审判员 李加恩

审判员 龙泽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