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1986号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冠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8882134。
法定代表人:吕强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南段西侧步红市场办公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6759316J。
法定代表人:曾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强能,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王培能,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毛再昌,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强能、王培能、毛再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强能、王培能、毛再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远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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