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422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东工业园天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