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65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东工业园天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磊,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太,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纯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