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797号
原告:***,男,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东工业园天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志,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磊,乳山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太,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7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宫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