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力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东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迁安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372号

原告:**东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景泰翰林302-16、30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88664645E。

法定代表人:史明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罡,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迁安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丰乐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68139296P。

法定代表人:高铭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海,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婷,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唐宇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市路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4元,减半收取4937元,由原告**东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立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