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华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782号。
法定代表人:文佳。
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245号1幢1-2层西数第四套。
法定代表人:赵文选。
被执行人王忠素,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110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忠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304094.75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6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52元,但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忠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忠素在银行的存款362036.75元(以后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忠素合法收入362036.75元,或查封、扣押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忠素相当于362036.75元的财产。
如查封财产,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忠素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