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1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华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782号。
法定代表人:文佳。
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245号1幢1-2层西数第四套。
法定代表人:赵文选。
被执行人王忠素,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忠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304094.75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6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5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6月2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7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11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19年12月4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忠素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