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监12号
原审原告:***,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审被告: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京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13979659。
法定代表人:李守荣,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号*幢***层*楼第*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01860161H。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6)冀11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九恩
审判员 孙瑞尊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