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监12号
原审原告:***,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审被告: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京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13979659。
法定代表人:李守荣,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号*幢***层*楼第*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01860161H。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6)冀11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九恩
审判员  孙瑞尊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