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鑫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永鑫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8611号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永鑫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存在减、缓、免的情况。本案应按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易伟玲 审判员 金新贵
书记员 毛 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