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921号
申请人:湖***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湘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40楼4010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275.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275.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41.4元,由申请人湖***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