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新乐,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孙岭村。
法定代表人:华建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河街道捞饭店社区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宿舍楼北(权证号:平房权证石龙字第1××8号)及宿舍楼南(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0××8号),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买卖、抵押等一切相关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志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孟念
书记员刘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