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申华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062号
原告:山西申华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晋昌镇董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楠,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璐萌,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申华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申华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申华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