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4795号
原告:天津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兰苑路9号3-402-A、B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亮,董事长。
原告天津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6元,由天津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