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47号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俊。
被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