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花新乐,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路口交汇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9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鲁1481民初3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31046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
2、被执行人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城牌汽车及江铃牌汽车各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以上车辆价值较小无需查封、扣押。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土地、设备。详细信息如下:
(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口交汇处东侧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机器设备一宗(颜巴赫燃气发电机组一台套、700GFZ-PWZ-TEM2-4型燃气发电机组4台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该物品暂由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不得转移、抵押、买卖、藏匿。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坐落乐陵市杨安镇高速路口东北侧(产权证号:2××0)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坐落乐陵市杨安镇高速路口东北侧(产权证号:2××9)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坐落乐陵市杨安镇高速路口东北侧(产权证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坐落乐陵市杨安镇高速路口东北侧(产权证号:2××7)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黄 帅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