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州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新乐,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
负责人:雷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雷,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太保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审理申请,依法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1.关于中材公司主张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749100元的赔偿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区分运输合同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的不同法律性质,导致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天津海事法院(2017)津72民初277号生效判决认定货损2050800元,是把公估公司认定的全损数额剔除了残值部分作出的认定,基于运输合同纠纷这样处理合理。但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把全损分成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公估公司认定的两处残值均无法修复,故构成“推定全损”,其中包括:(1)空冷管束全损32片,损失金额1587200元(货值233600﹣残值748800元=1587200元);(2)在沙特延布港发生的汽轮机配件损失297700元(货值2980000元﹣残值300元=297700元)。上述两项残值合计749100元。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推定全损”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估货值全额赔偿,即天津海事法院在运输合同纠纷中剔除的残值749100元,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只不过残值等保险利益应转移给保险公司,也就是保险委付。至于没有办理委付手续及受损物品(残值)未交付问题,不能作为保险人免责的法定事由,而且不是中材公司的问题。首先,中材公司虽有保险委付义务,但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先行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可见,太保公司先行给付才有法定的受损保险标的受让利益,而太保公司并没有先行给付。其次,没有委付的原因也在太保公司。中材公司在两次事故发生后,就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全损索赔,太保公司对货损原因及货损数额一直存有异议,不愿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更不认可全损,实际上是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导致受损货物至今在中材公司处存放,无法办理委付手续。法律也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委付通知的方式,中材公司以诉讼方式作为通知委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武汉海事法院以中材公司没有办理委付手续(包括受损货物转移),把责任单方强加给中材公司缺乏法律依据。2.关于中材公司主张赔偿的鉴定评估费用及另案反诉案件受理费承担问题,一审法院同样存在混淆“运输合同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的不同法律性质,对上述费用的责任分配存在错误。中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鉴定评估费用及另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均属于海商法第二百四十条和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人为减少损失和索赔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没有效果,要求保险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结合中材公司在另案中提出鉴定评估和反诉都是合理的应对措施,即使没有达到全部支持的预期效果,仍然应属合理费用。太保公司作为保险人未尽专业职责、未及时核定保险事故存在明显过错,从而导致中材公司该部分费用支出即使没有达到全部预期效果,也应由太保公司承担。
太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辩称,1.另案生效判决未完全采纳中材公司的公估结论,而是另行认定中材公司的损失为2050800元。中材公司一审诉请的749100元并非中材公司的损失,中材公司无权在保单项下进行索赔。中材公司在另案中主张的受损货物与本案货物为同一批货物,中材公司遭受的是财产性损失,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财产损失金额都是确定的,不会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财产损失金额发生变化,一审判决在认定中材公司的损失金额时,以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为依据并无不当。中材公司错误援引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作为其上诉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的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保险标的的权利归属问题,与本案太保公司应否支付保险金属于不同的法律问题。中材公司并未对“推定全损”进行举证,委付是指被保险人放弃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中材公司在客观上从未向太保公司发出过委付通知,相反,中材公司选择了修复和更换受损标的物,并且向承运人上海海航工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已经委付,就涉案受损货物向海航公司提出索赔的应当是太保公司,而不是中材公司。另外,中材公司主张以诉讼方式进行委付,也与客观事实不符,一方面中材公司在另案中就受损保险标的向海航公司行使索赔权,并且已经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本案一审中中材公司没有任何明确的委付意思表示。同时,中材公司的权利已经在另案中行使,不再具有委付的可能和基础。2.一审判决对鉴定评估费及反诉诉讼费的认定及判决合理。中材公司鉴定评估并非针对保险合同进行,而是运输合同项下就货损金额进行举证所支付的成本,而且鉴定结果未完全被采纳。反诉诉讼费用为中材公司向海航公司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索赔权的支出。上述费用均不属于涉案保单承保范围,也不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海商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减损费用”,不应由太保公司承担。
中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太保公司赔偿中材公司货物残值损失749100元;2.太保公司赔偿中材公司勘验评估鉴定费106300元;3.太保公司赔偿中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1709元;4.太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背景事实
2015年4月26日,中材公司向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预付货款1900万元。2015年5月28日,中材公司与中能公司签订SEC-F2015T001-M002号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中材公司为沙特YCC公司余热发电项目所需,向中能公司购买总价1900万元的汽轮机。2015年12月24日,中材公司与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签订SEC-F2015T001-E001号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中材公司为沙特YCC公司余热发电项目所需,向西门子公司购买总价6998000元的低压开关柜设备。2016年4月26日,中材公司向西门子公司支付6998000元。2015年6月1日,中材公司与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公司)签订SEC-F2015T001-M003号《沙特YCC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中材公司为沙特YCC公司余热发电项目所需,向双良公司购买总价3050万元的直接空气冷凝器。2016年2月19日,中材公司向双良公司支付3050万元。
2015年9月30日,中材公司与海航公司签订SEC-F2015T001(T)05号沙特YCC水泥生产线余热电站项目工程承包货物运输合同并约定:延布水泥公司位于沙特西北部的拜里迪湾,距离延布市70公里,距离吉达400公里。该公司共有5条水泥生产线。业主计划用4#水泥线建设两台余热锅炉(AQC1,BYPASS1),加上15台11.5MW的柴发机组建设的15台余热锅炉,共同组成毛发电量22MW的1#机组;利用5#水泥线建设四台余热锅炉(AQC2,SP2-1,SP2-2,BYPASS2),组成毛发电量为15MW的2#机组;两台机组构成余热电站一座,装机规模为15MW+22MW。中材公司委托海航公司按照DAPatsite(INCOTERMS2010)行事;中材公司委托海航公司安排其出口沙特YCC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电站项目所有设备、材料及备件的运输,包括从中国上海港海航公司指定地点车板接货、仓储、短途运输、装船、绑扎、出口报检、报关、海洋运输至沙特指定港口的卸货、清关、地面运输至现场车板交货等所有运输相关事宜;中材公司委托海航公司为其安全出口沙特YCC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电站项目约27000计费吨(以实际发货量为准)所有设备、材料及备件;起运港中国上海港、卸货港沙特延布港/吉达港;目的地位于红海岸边拜里迪港的延布水泥公司,位于延布港西北部70公里,距离吉达港400公里;第一批散杂货在2015年11月30日前从中国上海港起运前往沙特延布港;第二批散杂货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从中国上海港起运前往沙特延布港;第三批散杂货在2016年1月30日前从中国上海港起运前往沙特延布港;第四批散杂货/集装箱货在2016年3月30日前从中国上海港起运前往沙特延布港/沙特吉达港;第五批散杂货/集装箱货在2016年4月30日前从中国上海港起运前往沙特延布港/沙特吉达港;如有第六批货物,则视情况而定;上述各批次货物的发运信息为预计情况,每批货物最终发运要求,以中材公司提前四周通知海航公司各批次货物的发运信息为准。目的港的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动,由双方商讨决定;海航公司的责任起始于起运港海航公司指定的仓库车板接货,终止于沙特YCC项目现场车板交货。在此区间,海航公司全权对货物的安全负责,中材公司有权向海航公司就货损提出索赔,并不受保险理赔限制。中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对全部运输服务过程中因海航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灭失和给中材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向海航公司提出索赔,中材公司有权在运费/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损失。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中材公司有权向海航公司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海航公司应全程派人员指挥监督起运港、目的港、地面运输等装卸工作,并提供装船和卸船报告;海航公司要保证对沙特境内的地面运输工作提前做出安排,将运输计划及时通知现场,通报运送车型、预计到货清单等,以便现场提前做好接货卸车准备;本合同“目的地”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到达的最终地点;“起运港”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到达的起运港口;“卸货港”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到达的最终港口;“货物”系指中材公司为沙特YCC水泥余热电站项目提供的所有设备以及材料;中材公司负责保险事宜。海航公司应按照中材公司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投保所需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提单、船名、航次、船龄等。若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海航公司应及时通知中材公司并提供保险理赔必需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说明、航海日志、气象报告、配载图、理货单、装船/卸载报告、起运港/目的港货物交接签收单、租船合同等。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以外,中材公司有权对全程运输过程中海航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及直接工期延误、补货发运等其他损失向海航公司提出索赔。本合同附件2列有成员名单,项目组成员一经确认,未经中材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此运输合同中项目组成员名单;本合同执行期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附件2载明:中材公司项目组成员为项目经理刘霄(liuxiao@sinoma-ec.cn)、项目副经理张广志(zhangguangzhi@sinoma-ec.cn)、采购部长李治强(lizhiqiang@sinoma-ec.cn)、采购经理杨胜昆(yangshengkun@sinoma-ec.cn)、物流经理郭欣(guoxin@sinoma-ec.cn)、财务经理叶兴宽(yexingkuan@sinoma-ec.cn)和翻译郭浩(guohao@sinoma-ec.cn)。
二、运输经过
2016年1月28日,海航公司签发101号清洁已装船正本指示提单并载明:托运人中材公司;收货人根据国家商业银行吉达分行的指示;通知方延布水泥公司;承运船舶“黑兰松”轮(HEILANSONG);装货港中国上海港;最终目的地沙特延布港;唛头YCC-SINOMA-EC;货物编号、包装种类及描述:691件包装、信用证编号J180472;为其4#和5#水泥生产线和15#柴油发电机组建立一个新的基于余热回收的发电站,从而在水泥制造过程中抽取最大的余热,包括所有的配套设备、水处理和相关设备以及辅助设备;CIF吉达/延布港海运;沙特阿拉伯航运有限公司;毛重量5320.763吨/14360.41立方米;运费已付;清洁已装船。
2016年3月9日和2016年3月12日,海航公司委托卸货港沙特延布港的内陆运输承包商EWE-JED公司将101号提单项下货物通过陆路运至中材公司YCC项目施工现场。为此,EWE-JED公司出具了路单。中材公司根据其向法庭提交的26份路单统计后确定,在中材公司YCC项目施工现场发现共有24片空冷器管束严重受损,13片空冷器管束轻微受损;装箱号为211/230、217/230、223/230和224/230的风筒保护网受损;装箱号为30/42的楼梯受损严重。涉案保单载明的阿拉伯公司于2016年4月5日1434时通过jeddah@aet-lloydsagency.com向中材公司YCC公共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涉案保单载明的保险代理海豚公司的电子邮箱(claims@dolphin-claims.com.sg)确认了中材公司就101号提单项下货物受损情况所出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2016年4月6日1235时,中材节能YCC项目部通过公共邮箱向YCC项目部工作人员刘霄、郭欣、杨胜昆发送了《沙特当地保险公司第二船货物损失情况现场查验情况报告》。
2016年4月8日,海航公司签发301号清洁已装船正本指示提单并载明:托运人中材公司;收货人根据国家商业银行吉达分行的指示;通知方延布水泥公司;承运船舶“黑兰光明”轮(HEILANBRIGHT);装货港中国上海港;最终目的地沙特延布;唛头YCC-SINOMA-EC;货物编号、包装种类及描述:1207件货物;信用证编号J180472;为其4#和5#水泥生产线和15#柴油发电机组建立一个新的基于余热回收的发电站,从而在水泥制造过程中抽取最大的余热,包括所有的配套设备、水处理和相关设备以及辅助设备;CIF吉达/延布港海运;沙特阿拉伯航运有限公司;毛重2629.9055吨/7539.84立方米;运费预付;清洁已装船。
2016年5月21日,海航公司就涉案货物运输在卸货港沙特延布港的内陆陆路运输分包商EWE-JED公司出具153367号路单并载明:托运人中材公司、收货人延布水泥公司、提单号HB1602SHYB301、YCC第三船、设备和零部件、船名“黑兰光明”、延布港。同时,该份路单上手写标注“装箱号4/32,轴承座,摔的严重,变更包装,全烂了,有相片,卸BP4场地”。
2016年6月11日,中材公司就第三船设备到货情况出具报告称:1.第三船设备于2016年4月11日离开中国上海港并于5月13日抵达沙特延布港。2016年5月14日开始卸船并于5月22日卸船完毕。2016年6月1日清关及海关查验结束,全部设备在港口开箱查验。2016年6月2日清晨现场开始接货,6月4日第三船全部设备现场到货;2.2016年5月16日汽轮机前轴承箱在卸船过程中因箱体下部断裂掉落;3.港口开箱过程中一面馈电柜柜门玻璃破碎;4.空冷器西门子减速机木箱损坏;5.到场设备包装部分缺失,需进一步开箱确认设备数量完整性;6.西门子中压柜38/38箱的箱体受到挤压,内部设备待专业人员检查;7.发电机轴承箱外壳破碎;8.汽轮机转子箱破裂;9.低压盘柜两台水平状态到场,待电气专业人员开箱后进一步检查;10.部分设备到货箱单号不齐全;11.电气盘柜、汽轮机等设备全部在港口开箱查验,因箱数较多且现场无电气、汽轮机施工人员,需等待施工人员入场后开箱进一步查勘。
中材公司与安装方浙江省安装公司、供货方中能公司签订开箱验收纪要并载明:1.缺损件情况:①油动机因在沙特海关清关吊装时摔落,外观明显受损,油动机连杆有损伤;②速关组合装置上的实验油在线实验阀因在沙特海关清关时吊装撞击到;③后轴承座上的盘车装置上的手轮撞击断裂;④前轴承座上的排油烟气管被撞击变形;⑤一付HS5051.08.07.01衬瓦,两套5-7428-9103-00骨架式油封,在沙特海关清关丢失;⑥一件LGK-25-150孔板流量计在沙特海关清关丢失。2.汽轮机缺陷处理意见:①建议重新备一套油动机备件,以防开机调试时出现问题,要是调试时出现问题采购时间来不及,型号为HS50012;②需要重新购买一份实验油在线实验手阀;③盘车装置上的手轮需要重新购买;④排油烟气管需要重新购买;⑤需要重新购买一付HS5051.08.07.01衬瓦和两套5-7428-9103-00骨架式油封;⑥需要重新购买一件LGK-25-150孔板流量计。
三、货物保险
(一)101号提单项下货物保险、出险及索赔
2016年1月31日,太保公司向被保险人中材公司签发653X号保单并载明:提单号HS1601SHYB101D;230件货物(为4号和5号水泥生产线和15号发电机组建立一个新的基于废热回收系统的发电厂,为水泥制造过程提供最大的余热,包括所有配套设备、水处理及所有相关设备和辅助设备;到岸海港为吉达港/延布港;海运);保险金额880万美元;免赔额未约定;开航日期根据提单;承运船舶“黑兰松”轮;运输路线从中国上海至沙特延布;承保险别见附页;所保货物,如遇出险,本公司凭第一正本保险单及其他有关证件给付赔款;如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下述代理人查勘。阿拉伯贸易航运评估有限公司(ArabianEst.ForTrade&ShippingLtd.);海豚保险索赔服务(新加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DolphinClaimsSvcs(S’pore)Pte.Ltd.);沙特阿拉伯利雅得104/105号公寓1楼靠近交通灯Sittin大街;新加坡OldAI-Akariya大厦(铝楼);信箱号4767;邮编11412k;电话+96614794497/+96614794498;办公时间外电话+96612802867/+966505206276;传真+96614772696;手机+966505206276-I.U.H.Bader邮箱:Riyadh@asi-survey.com;电子邮箱:bader@asi-survey.com;网址:×××.com;赔款偿付地点:沙特阿拉伯。
2016年3月23日1410时及次日,韦莱集团保险经纪人陈丽君通过电子邮件,向太保公司工作人员曹琳发送了中材节能YCC第二船出险报告。2016年6月30日1103时,中材公司工作人员王乔通过电子邮件向韦莱集团保险经纪人陈丽君提交了第二船保险理赔资料。
(二)301号提单项下货物保险、出险及索赔
2016年4月10日,太保公司向被保险人中材公司签发725J号保单并载明:根据SEC-YCC-03B号商业发票;526件货物;保险货物项目见附页;保险金额8393000美元;免赔额未约定;开航日期根据提单;承运船舶“黑兰光明”轮;运输路线中国上海至沙特延布;承保险别见附页;所保货物,如遇出险,本公司凭第一正本保险单及其他有关证件给付赔款;如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下述代理人查勘。阿拉伯贸易航运评估有限公司(ArabianEst.ForTrade&ShippingLtd.);海豚保险索赔服务(新加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DolphinClaimsSvcs(S’pore)Pte.Ltd.);沙特阿拉伯利雅得104/105号公寓1楼靠近交通灯Sittin大街;新加坡OldAI-Akariya大厦(铝楼);信箱号4767;邮编11412k;电话+96614794497/+96614794498;办公时间外电话+96612802867/+966505206276;传真+96614772696;手机+966505206276-I.U.H.Bader邮箱:Riyadh@asi-survey.com;电子邮箱:bader@asi-survey.com;网址:×××.com;赔款偿付地点:沙特阿拉伯。
2016年5月17日1410时及次日,韦莱集团保险经纪人陈丽君通过电子邮件向向太保公司工作人员张明(gary.zhang@cpicsip.com)和曹琳称“中材节能YCC第三船在延布港吊装时出险,汽轮机的前轴承座出险损伤,请安排后续事宜。”2016年7月26日1014时,中材公司工作人员王乔通过电子邮件,向韦莱集团保险经纪人陈丽君提交了第三船保险理赔资料。
2016年7月22日,中材公司向太保公司支付两份保单项下保险费172576.92元。
2016年10月25日1029时和2017年1月5日0847时,中材公司工作人员王乔通过电子邮件向韦莱集团保险经纪人陈丽君催问涉案货损的理赔进展。
2017年3月21日,中材公司、太保公司和韦莱集团保险经纪人陈丽君在中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涉案货损的保险理赔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1.中材公司就101号提单项下货损,要求太保公司在2017年3月24日前针对公估方提出的货损维修费用提供支持性文件;如果太保公司无法提供支持性文件,则由太保公司负责重新评估并在2017年3月24日前给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名称,还要求太保公司在2017年3月28日前由第三方检验机构给出维修具体方案与费用明细;2.中材公司就301号提单项下货损,要求韦莱保险经纪与太保公司在3月24日前确认该船报损的油动机属于整机设备货损,无法拆分,实际为重新购置,并要求太保公司在2017年3月30日前回复中材公司。
(三)保险条款
太保公司签发的涉案两份保单的保险条款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约定: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被保险人货物遭受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1.平安险,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需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本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当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或洪水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除了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过境中的外部原因而导致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特性、市价跌落和/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5.责任起讫,本保险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日为止。如在上述六十日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四、货物损失
(一)101号提单项下货物损失
2016年4月15日,中材公司与双良公司签订SEC-F2015T001-M003C1号《沙特YCC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1.沙特YCC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空冷器在海运过程中损坏,需重新订货38片管束,总计280万元;2.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到港款为合同价的70%;3.质保期为自余热发电工程通过最终验收(签订验收证书)起24个月或交货后36个月(以先到为准);3.双良公司应当在2016年5月10日将设备完好无损的运达中材公司指定的上海港外贸储运点(车底板交货);本补充协议作为SEC-F2015T001-M003号《沙特YCC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的补充部分,其他要求条件详见该合同及附件。2016年6月6日,中材公司与双良公司签订SEC-F2015T001-M003C2号《沙特YCC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1.沙特YCC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空冷器管束运输目的港由上海港变更为天津港,新增运费62808元;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本补充协议作为SEC-F2015T001-M003号《沙特YCC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的补充部分,其他要求条件详见该合同及附件。同日,双良公司向中材公司开具金额为28628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301号提单项下货物损失
2016年5月10日,中材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SEC-F2015T001-E001C1号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1.中材公司YCC余热发电项目,由于在上海港卸货过程中摔坏了2台低压开关柜,经双方协商,确认将货物返厂维修,总维修费用为44500元;2.本补充协议作为SEC-F2015T001-E001号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的补充部分,货物需于2016年5月22日运达上海港,设备到货款为维修合同价,合同签订并收到西门子公司按照合同总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的10日内支付;2.质保期与SEC-F2015T001-E001号合同一致,其他条款详见该合同及附件;3.为保证中材公司向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西门子公司应全力提供中材公司所需的报告、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满足保险公司要求的报告、文件等。2016年10月24日,西门子公司向中材公司开具金额为44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8月3日,中材公司与中能公司签订SEC-F2015T001-M002C1号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1.沙特YCC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22MW机组增补汽轮机配件、型号及数量为:①整套油动机(包括油动机连杆)②速关组合装置的实验油在线实验手阀③盘车装置上的手轮一套④前轴承座上的排油烟气管一套⑤一付HS5051.08.07.01衬瓦和两套5-7428-9103-00骨架式油封⑥LGK-25-150孔板流量计一套;2.增补设备的合同总价为298000元,发货前全额付清;3.新增设备的质保期同SEC-F2015T001-M002设备采购合同一致;4.中能公司应于2016年8月29日将设备完好无损的运达中材公司指定的上海港外贸储运点。本补充协议作为SEC-F2015T001-M002合同及附件的补充部分,其他要求条款详见该合同及附件。2016年12月21日,中能公司向中材公司开具金额为29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1月3日,中材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SEC-F2015T001-E001C2号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1.中材节能YCC余热发电项目,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摔坏了低压开关柜,经双方协商,共同确认破损低压开关柜的维修材料清单及其他内容,总计费用为86000元;2.本补充协议作为SEC-F2015T001-E001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的补充部分,货物需于2016年11月20日之前运达中材公司国内指定地点,设备的到货款为本次合同价,合同签订并收到西门子公司按照合同总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支付;3.质保期同SEC-F2015T001-E001合同一致,其他条款详见该合同及附件。为保证中材公司向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西门子公司应全力提供中材公司所需的报告、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满足保险公司要求的报告、文件等。2017年2月14日,西门子公司向中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沙特YCC现场检测公估
2017年8月24日,中材公司向太保公司发出邀请函称“因太保公司时至今日尚未就其为中材公司沙特YCC项目货物运输保险项下的货损出具货损设备评估报告及赔付方案,为明确货损程度及残值情况,中材公司与国内专业的第三方检测勘验机构达成协商,计划于2017年9月4日至10日赴沙特现场对货损及残值情况进行现场勘验,现邀请太保公司届时一同参与该现场勘验事项。逾期视为太保公司放弃参与勘验,并对此次勘验无异议。”
检测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接受中材公司的鉴定委托,对涉案受损的空冷器管束、油动机及低压柜货损原因和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沪华碧[2017]技字第53号技术分析报告。该技术分析报告载明:2017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28日,检测公司在沙特YCC水泥集团公司厂内对现场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公司经现场调查后确定:1.在安装设备放置区有38片未安装的空冷管束,目视存在多处变形和损伤。现场已安装的空冷管束,表面存在多处损伤和基管变形现象;2.现场调查发现风筒保护网存在焊接修补现象;3.现场未见变形或修复后的梯子;4.现场在汽轮机房内存有一台未使用的油动机,其外表面存在明显的损伤,油动机连杆已变形。现场汽轮机上已安装另一台油动机;5.速关组合装置上的实验油在线实验阀、盘车装置上的手轮、前轴承座上的排油烟气管已更换;6.一付HS5051.08.07.01衬瓦、两套5-7428-9103-00骨架式油封、LGK-25-150孔板流量计一套已增补后安装;7.低压开关抽屉柜512ELK10/512ELK09表面存在明显损伤且已维修安装;8.低压变频柜5120CD01FA03EC01已维修安装;9.5#线中控室直流电源屏充电屏已维修安装;10.5#线中控室直流电源屏馈线屏已维修安装。
检测公司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分析认为:1.关于现场38片空冷管束的分析。①除25/26/27/33/34/35号管束可以使用外,其余的32片管束均需更换;②检测公司发现现场未安装管束存在多处外力损伤,多处管束侧面存在2处平行相似受损面,管束整体向上凸起变形。现场空冷管束钢筐包装上有“禁叉车、向上、易碎”标识。据此,检测公司认为,现场管束损伤为叉车搬运过程中造成的损伤;③现场检查已安装的6片空冷管束发现,表面有多处损伤和基管变形,管束上的管板平面度超过2毫米,不符合《空冷岛安装手册》关于“管束上管板平面度小于或等于2毫米”的规定。检测公司经分析后认为,对已安装空冷管束进行修补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采取使用、更换或限制使用;2.关于现场风筒保护网、梯子、油动机、实验阀、手轮、排油烟气管、衬瓦、油封、孔板流量计的分析。①修补风筒保护网和梯子;②更换油动机、实验阀、手轮、排油烟气管;③增补衬瓦、油封、孔板流量计。3.电器柜分析。①参照图纸标准,修复柜体并更换损坏部件,范围包括低压开关抽屉柜512ELK10/512ELK09、低压变频柜5120CD01FA03EC01、5#线中控室直流电源屏充电屏、5#线中控室直流电源屏馈线屏和发电机保护柜562EEL22;②设备损伤系外力造成。
2017年8月9日和2017年9月21日,中材公司共向检测公司支付检测费用147600元。
公估公司根据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沪华碧[2017]估字第54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认为:1.32片未安装空冷管束的预估更换费用为2336000元,残值为748800元;2.6片已安装空冷管束、风筒保护网、梯子的预估维修费用为35400元(人工费21600元、材料费500元、施工机具费1000元);3.油动机、实验阀、手轮和排油烟气管更换费用和衬瓦、油封、孔板流量计增补费用共计298000元,油动机残值为300元,其余货物因未见物品,残值无法估计,确定为零;4.电器柜更换维修预估费用为143900元;5.涉案设备货损费用预估为2813300元,残值预估为749100元。
2017年9月21日,中材公司向公估公司支付公估费65000元。
因公估公司在公估报告中预估的残值未包含运费,故公估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致函中材公司,基于第四船货物的运费标准,认定将受损的空冷管束从沙特延布运回中国上海的运费为:1.国外区段运费51488.07美元;2.国内区段的运费41128.98元。
(四)天津海事法院认定的货物损失金额
2017年4月17日,海航公司以中材公司拖欠运费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中材公司随即于2017年5月23日提起反诉,要求海航公司赔偿损失4246198.47元(货损3656198.47元、延期损失59万元)、鉴定费2126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针对中材公司的反诉请求,天津海事法院认定:1.货物损失为2050800元,包括:①空冷管束全损32片,损失金额为1587200元(2336000-748800);②6片已安装空冷管束、风筒保护网、梯子维修费用为35400元;③在沙特延布港发生的汽轮机配件损失297700元(298000-300);④在沙特延布港发生的低压柜损失为中材公司实际支付的维修费86000元;⑤上海港发生的两台低压开关柜损失为44500元;2.评估鉴定费用由中材公司和海航公司各承担106300元;3.反诉案件受理费,海航公司负担10273元,中材公司负担10962元。中材公司未对天津海事法院就反诉所做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中材公司与太保公司基于涉案两份保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涉案两份保单背面所附保险条款载明“本保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天津海事法院业已认定,涉案货损分别发生在中国上海港和沙特延布港,涉案两份保单载明的货物起运港均为中国上海港,尽管该两份保单均记载运输路线为中国上海至沙特延布,但沙特延布并非涉案货物“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中材公司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中材YCC项目现场才是“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中材公司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涉案货物在YCC项目现场被发现受损,系在太保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内受损。同时,太保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货损原因系涉案保单背面条款关于除外责任所规定的原因所致,事实上,天津海事法院生效判决所采信的检测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已确认涉案货损的原因系外力所致或违反装卸操作规程所致,因此,涉案货损原因属于涉案两份保单背面保险条款所称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构成保险事故,太保公司未举证证明作为被保险人的中材公司未履行涉案保单背面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且中材公司在保单背面条款所规定的索赔时限内向太保公司提出保险索赔,因此,太保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尽管太保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因天津海事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货物损失金额仅为2050800元,而非公估公司认定的2813300元,且中材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并未与太保公司办理委付手续,始终占有受损货物,因此,在承运人海航公司已向中材公司承担全部货损责任的情况下,中材公司再要求作为货物保险人的太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责任系填补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中材公司要求太保公司赔偿鉴定评估费用的诉讼请求,天津海事法院之所以未全部支持中材公司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是因为检测公司技术分析报告和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的结论并未完全为天津海事法院所采信,据此天津海事法院认为中材公司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并非全部都是合理的费用,故判决中材公司自行承担一半的费用。这意味着天津海事法院判决中材公司自行承担的部分鉴定评估费用也非涉案两份保单背面条款所称的“合理费用”,不属于太保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中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中材公司要求太保公司赔偿其向天津海事法院缴纳的全部反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天津海事法院业已判决中材公司和海航公司各负担一部分反诉案件受理费,对于由海航公司负担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中材公司无权再行要求太保公司赔偿。对于中材公司自行负担的部分反诉案件受理费,这是属于中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未能获得法院的完全支持的情况下自行承担的费用,不属于涉案两份保单背面条款所称的“合理费用”,不属于太保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中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50元,由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材公司向太保公司主张赔偿货物损失749100元及另案发生的鉴定评估费、反诉案件受理费能否支持。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中材公司主张的货物残值损失749100元能否支持的问题。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海航公司应当赔付中材公司的货损金额为2050800元,包括:①空冷管束全损32片,损失金额为1587200元(更换费用2336000元扣减残值748800元);②6片空冷管束、风筒保护网、梯子维修费用为35400元;③在沙特延布港发生的汽轮机配件损失297700元(更换费用298000元扣减残值300元);④在沙特延布港发生的低压柜损失为中材公司实际支付的维修费86000元;⑤在上海港发生的两台低压开关柜损失为44500元。中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货物残值损失749100元由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空冷管束片残值748800元和汽轮机配件残值300元组成。中材公司在另案中主张承运人海航公司赔偿的货物损失中包含该残值金额749100元,但该案生效判决未予支持。中材公司上诉称其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保险条款向太保公司主张赔偿,即太保公司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估货值全额赔偿,包括残值金额。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需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而本案货物损失不符合上述“推定全损”的情形。且另案生效判决已确定货物损失金额为2050800元,未将受损货物残值749100元认定为中材公司的损失,即该生效判决并未认定为全损。再者,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需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本案中,中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向太保公司发出过委付通知,相反,中材公司选择了修复和更换受损标的物,并且向承运人海航公司提出索赔。中材公司一审中也未提出明确的委付意思表示。事实上中材公司始终占有受损货物,其主张的受损货物残值749100元也是四年前的货物价值状况,对于该货物的现状中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因此,中材公司在另案生效判决海航公司向其承担全部货损责任和其实际占有受损货物(残值)的情况下,再要求太保公司承担受损货物(残值)保险赔偿责任,将因保险事故额外获利,违反民事责任系填补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中材公司主张赔偿货物残值损失749100元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中材公司主张赔偿的鉴定评估费能否支持的问题。另案生效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中材公司要求海航公司支付鉴定评估费的诉讼请求,是因为检测公司的技术分析报告和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的结论并未完全为该判决所采信,即该部分费用并非全部都是合理的费用,故判决中材公司自行承担一半的鉴定评估费106300元。该部分费用也不属于涉案保险条款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和索赔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不属于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一审判决对中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中材公司主张赔偿的另案反诉案件受理费能否支持的问题。另案生效判决判定中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962元,表明中材公司在该案中提出的反诉请求未能获得法院的完全支持,故属于中材公司依法应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中材公司无权再行要求太保公司赔偿。再则,该部分费用也不属于涉案保险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和索赔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不属于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一审判决对中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中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50元,由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 杨
审 判 员  周冬丽
审 判 员  胡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建晓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