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5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百年好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47952Y。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5栋1**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材节能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00492827M。住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88552451J。住所: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百年好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1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昆明百年好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百年好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百年好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0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上诉人昆明百年好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昆明百年好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40640元,予以退还344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波
审判员 彭 韬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