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大库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儒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阳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建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辽宁建发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阳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升公司”)、辽宁建发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但一审对***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的事实认定,依据不足,事实不清。本案发回后应当对《顶账协议书》产生的基础事实、***是否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合法占有争议不动产进行查实后,依法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郁 岚 审 判 员  都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