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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5民初311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道**果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撤回对被告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431.00元,减半收取1215.50元,由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戚 新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