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005民初29号
原告:夏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告:辽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道东鑫果园2号楼2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儒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儒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夏某与被告辽阳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808元,退还原告1658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