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山海电器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山海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2民初357号之三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山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家电市场中区3排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山海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3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耿晓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