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4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
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7982568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汇都中心D座26楼2604-2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云丽,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所有款项为由提出撤诉,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6.00元,撤诉减半收取2398.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玲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