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4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
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7982568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汇都中心D座26楼2604-2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云丽,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虞慧君,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四平,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0.00元,撤诉减半收取286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玲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戴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