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4民初1066号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石楼梯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4MA6MGJNM3P。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石楼梯石场。
法定代表人:杨斌,男,1990年7月27日生,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庆锋,南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7982568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汇都中心D座26楼2604-2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云丽,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虞慧君,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四平,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石楼梯石场与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华县沙桥镇石楼梯石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华县沙桥镇石楼梯石场以与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华县沙桥镇石楼梯石场撤回对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3705.00元,由原告南华县沙桥镇石楼梯石场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玲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戴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