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631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娟、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汇都中心D座26楼2604-2608。
法定代表人:杨云丽。
被告:梁建生,男,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梁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