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4722号
原告:济南展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53号济洛名都公建906室。
法定代表人:庄光明,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胜利华昌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翁家埠821-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展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胜利华昌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展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展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