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2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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