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4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杭州市石桥路**,组织机构代码:470001585。
法定代表人劳红武。
被执行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198号89幢织机构代码:697079926。
法定代表人杨维权。
被执行人杭州金富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织机构代码:710978062。
法定代表人顾越明。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与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金富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于2019年09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金富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44904042.57元,执行费人民币112304元;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将承租的坐落于杭州市××路××号××幢的科技综合楼返还给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9年09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9年09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其财产状况为: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0959.10元,其中112304元划为执行费,80000元出账给评估公司作为评估费,余下568655.10元已退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仅有微量银行存款,无益处置;经协调,申请人同意将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内可继续使用的财物及装修以评估价充抵执行标的,现经委托浙江中联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财产评估价为4260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金富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杭区××镇××村××房,因第三人杭州明山塑纸有限公司以其已购买上述房产为由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且经调查,余杭区人民法院存在原告杭州明山塑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富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杭州中院二审中,基于该情况,本院将视中院审理结果再行对该房产处置作出判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经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组织力量对杭州市××路××号××幢的科技综合服务楼进行了清退,已将房屋交付申请人。
3、于2019年09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金富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金富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金富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0075387.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法忠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执行助理冯晓勇
书记员陈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