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702民初3659号
原告: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办事处岗新村委会岗背村泰山地段。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权,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伟雄,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城镇凤城一街**。
法定代表人:关庆华。
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庭前已支付尚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1元,由原告阳江市新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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