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704民初71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阳东碧桂园湖滨商业街D栋2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关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永华,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基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百年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年基业公司向***支付劳务费56670元及利息(利息以566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百年基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是提供消防安装工作的工人,百年基业公司是阳江市高新区粤水电工厂消防安装工程的承包方。双方对于劳务费的计算标准、工作范围等协商一致后,***于2018年4月,***组成班组为该工程提供消防安装工作。后于2019年11月,***依约完成主厂房、喷漆车间、办公楼、宿舍楼的消防管道安装,百年基业公司却向***告知其无法继续提供工程材料,导致该工程被迫停工。2020年6月12日,百年基业公司向***出具一份《粤水电消防安装结算单》,该结算单明确载明,百年基业公司应付***的总劳务费合计221670元,百年基业公司已支付165000元,余款56670元未付。后***多次要求百年基业公司支付报酬,百年基业公司均拒不支付,甚至拒绝与***沟通。于2022年1月9日,***无奈之下只好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但仍无法解决百年基业公司拖欠报酬的事实。***认为,该劳务费是***辛苦的血汗钱,百年基业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支付***的劳务费,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百年基业公司辩称,1.百年基业公司是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吕算,并没有与***构成***所主张的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百年基业公司支付劳务费没有法律依据。2.百年基业公司没有向***出具任何结算文件,***在本案中所提供的是***自行制作的结算单,既没有百年基业公司的盖章确认,也没有百年基业公司授权的人员签名确认,对百年基业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且据百年基业公司所了解,在整个施工人员之中,并没有廖文尚此人的存在。所以,***以该结算单作为请求支付劳务费的依据,完全不能支持。3.涉案工程先后由多个班组完工,根据百年基业公司所提供的部分施工任务书,显示至少有谭永庆、姚小敏等班组完工,所以***主张涉案工程全部由***完工,也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主张案外人吕算在承包阳江市高新区粤水电工厂消防安装工程后,于2018年4月聘请***组成施工班组为阳江市高新区粤水电工厂消防安装工程提供消防安装工作,工作结束后,百年基业公司向***出具《粤水电消防安装结算单》载明总劳务费为221670元,百年基业公司已支付165000元,余款56670元未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粤水电消防安装结算单》、《班组安装人工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平台投诉信息各一份。其中《粤水电消防安装结算单》主要载明厂区、宿舍、办公楼的项目施工内容及价格,施工队确认合计款项为221670元、已支付165000元、未支付56670元,甲方审核确认合计款项为220080元,“廖文尚”在项目主管处签名,“***”在施工班组处签名。《班组安装人工费》主要载明粤水电消防安装工程中消防水系统、报警系统的工作部位、工作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等内容,该表格由“***”在班组负责人处签名,“林礼岳”在公司负责人处签名。***在庭审中陈述其受吕算聘请带工人进场施工,林礼岳是刚进场施工时吕算聘请的项目经理,廖文尚也是吕算聘请的项目经理,停工后,《粤水电消防安装结算单》是吕算委托廖文尚制作好后交给***的,施工期间,吕算或其聘请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支付了165000元劳务费给***,后***向吕算催收过剩余的劳务费,但无果。
另查明,吕算挂靠百年基业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吕算再将部分工程安装劳务工程分包给***。2022年1月9日***向“12345”平台投诉吕算拖欠工资事项。***不同意追加吕算参加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与百年基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及百年基业公司应否对***主张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从***在诉讼中提交的《粤水电消防安装结算单》、《班组安装人工费》来看,上述证据记载了***在完成消防系统安装工作后与聘请其施工一方就劳务费进行了结算,但现有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廖文尚”、“林礼岳”是百年基业公司的员工,且百年基业公司未在***提供的证据上盖章确认,未有证据证明***与百年基业公司已签订正式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依据《粤水电消防安装结算单》、《班组安装人工费》等证据请求百年基业公司应对劳务费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明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思蓉
书 记 员 陈**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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