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关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权,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德庆县**************。
上诉人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水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6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年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权、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年水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1226民初915号民事判决,重新认定百年水电公司应承担的损失;2.一审的诉讼费和二审上诉的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由百年水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公平。理由如下:本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明知摩托车已经报废而且该机动车没有交强责任险仍然强行在道路行驶,结果引发了这样一场交通事故。最终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百年水电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但百年水电公司认为本案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百年水电公司只是未经许可堆放沙石,而且路面完好、平坦、干燥,视线良好。且***的母亲本身也有过错,明知***没有驾驶证,该车前照灯远发光强度不合格,仍允许***驾车行驶。因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车主必须分担一部分责任。而不能仅由百年水电公司与***来承担。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定的主次责任,并不能机械认定为民事赔偿的依据,百年水电公司认为承担三成的责任是不合理的。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百年水电公司认为其最多承担10%的责任。二、关于后续医疗费的问题,***主张的30000元过多,关于***的后续医疗费问题,法庭上采用了***于2019年7月22日复诊时由医生在《疾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的后续费用即30000元。一审法院采用这个标准不公平,偏袒***。因为在5月3日***第一次出院的时候,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无后续治疗费,而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了3万元的后续治疗费。该后续医疗费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不应列入此次赔偿费用,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公平合理认定百年水电公司应承担的损失。
***辩称,第一,责任的划分,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认定,***已经负了自己该负的责任。第二,后续治疗费是由医院认定的,请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年水电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疗理费等27000元。2.判令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百年水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131865.50元。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5558.70元(已扣减医保报销部分);2.交通费1000元(请法庭酌情裁决);3.住院期间护理费150元/天×27天=4050元(出院后的另行主张);4.误工费计至定残前一天:42066元/年÷365天×174天(2019年3月14日计至2019年9月3日)=20053.5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6.营养费5000元;7.后续治疗费:拆除内固定10000元+种牙费20000元=30000元;8.评残费1956元;9.残疾赔偿金42066元/年×20年×30%=252396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谈锡浩28875元/年÷12个月×168个月÷2人×30%=60637.5元;儿子谈锡涛28875元/年÷12个月×128个月÷2人×30%=46200元,抚养费共106837.5元。以上合计损失共439551.7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百年水电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31865.5元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4日,***驾驶粵H9Z88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453线由官圩圩镇往沙旁方向行驶,于22时20分行驶至4公里550米处时碰刮道路堆放的沙石堆后倒地。造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5日,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1************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实:***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经检验:该车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且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百年水电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釆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不服向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5月23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肇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94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41************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发后,***在当日被送到德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26天治疗,于2019年4月9日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0743.98元。2019年4月9日,德庆县人民医院出具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1.下颌骨骨折;2.左手环指近端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3.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4.脾挫裂伤;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6.颏部皮肤挫裂伤;7.左上唇挫裂伤;8.11、23冠折;9.12、21、22外伤性缺失。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患者因上述疾病诊断入住我院并行手术治疗。……。建议:1.出院后3-6个月后行牙齿治疗;2.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陪护26天。建议休息天数:15天。同日,德庆县人民医院又出具一份与前述编号200053060相同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的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载明:患者因上述疾病诊断入住我院并行手术治疗。……。建议:1.出院后3-6个月后行牙齿治疗;2.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陪护26天。待下颌骨骨折愈合1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取出费用约1万元,21-23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费用约2万元。建议休息天数:15天。之后,***于2019年4月的11日、13日、15日、16日、17日、22日、26日,先后到德庆县人民医院门诊7次,共产生门诊医疗费447.68元。2019年5月2日,***第二次到德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1天治疗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455.10元。2019年5月3日,德庆县人民医院出具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1.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右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内固定术后;3.11、23冠折;4.12、21、22外伤性缺失。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患者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陪护1天。建议休息天数:30天。之后,***又于2019年5月30日在德庆县人民医院门诊1次,产生医疗费163.80元。2019年7月3日,***向本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7月3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脾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9年9月3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出具了粤通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8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脾切除术后评八级伤残。为此,产生鉴定费用1956元(***预付)。
2019年7月24日,一审法院针对德庆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4月9日,出具了两份编号200053060相同,但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不同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问题,去函德庆县人民医院。2019年7月25日,德庆县人民医院向本院复函:因***出院时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没有详细说明后续治疗的方式、方法及大致的费用,***于2019年7月22日来院复诊时,提出增加后续治疗的方式及大致所需的费用的要求,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后续治疗的需要,在原疾病诊断证明书上增加了“待下颌骨骨折愈合1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取出费用约1万元,21-23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费用约2万元”的内容,由于医生疏忽,没有将4月9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回收,且7月22日新发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也没有更改日期。因此,以有“待下颌骨骨折愈合1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取出费用约1万元,21-23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费用约2万元”内容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为准。
***是城镇居民,其与谈棣文生育有两个子女:大儿子谈锡涛(2012年7月23日出生)、小儿子谈锡浩(2015年4月8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事故责任问题,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41************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合法。二是百年水电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关于***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按***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计算为42810.56元(住院42199.08元+门诊611.48元),***主张15558.70元(已扣减医保报销部分),没有超出可主张范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是市内就医,根据其住院天数和门诊次数,其主张1000元是在可主张范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两次住院共27天,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参照当地护理费计算标准计算,其住院护理费为4050元(150元/天×27天×1人)。***主张4050元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不是医嘱休息期间定残,按其住院天数27天及出院医嘱休息天数45天,休息期间外门诊1次(计1天)计算,其误工天数共为73天(休息期间门诊的不计)。***是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按2018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258元计算,其误工费为11651.53元(58258元÷365天×73天),***主张20053.5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27天,按标准100元/天计算为2700元,***主张2700元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6.营养费,***主张5000元,百年水电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7.后续治疗费,***主张30000元(拆除内固定10000元+种牙费20000元),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为证,且百年水电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8.鉴定费,***主张1956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发票为证,且百年水电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9.残疾赔偿金,事故造成***一个八级伤残,后果是严重的,按标准计算为252396元(42066元/年×20年×0.3),***主张252396元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10.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谈锡浩的扶养年限13年7个月(共163个月),其生活费为58832.81元(28875元/年÷12个月×163个月×0.3÷2人);儿子谈锡涛的扶养年限10年10个月(共130个月),其生活费为46921.88元(28875元/年÷12个月×130个月×0.3÷2人),两人生活费共105754.69元。***主张106837.5元过高,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以上合计损失共430066.92元。
关于百年水电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问题。***的经济损失430066.92元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按事故的责任,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由百年水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承担赔偿129020.08元(430066.92元×30%)。
综上所述,***请求判令百年水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理据充分,但经济损失的金额应以一审法院确认的为准,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百年水电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29020.0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6.16元,由***负担50元,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6.16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百年水电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以及后续治疗费3000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百年水电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41************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经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肇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94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予以维持,本院予以确认。***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但百年水电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釆取防护措施,亦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结论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百年水电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不予变更。
关于一审认定的后续治疗费3000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医疗证明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本案中,虽然德庆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4月9日出具了两份编号相同,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不同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但经一审法院去函德庆县人民医院复函称:“因***出院时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没有详细说明后续治疗的方式、方法及大致的费用,***于2019年7月22日来院复诊时,提出增加后续治疗的方式及大致所需的费用的要求,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后续治疗的需要,在原疾病诊断证明书上增加了“待下颌骨骨折愈合1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取出费用约1万元,21-23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费用约2万元”的内容,由于医生疏忽,没有将4月9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回收,且7月22日新发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也没有更改日期。因此,以有“待下颌骨骨折愈合1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取出费用约1万元,21-23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费用约2万元”内容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为准。”考虑到第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中虽无上述记载内容,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需行右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内固定术、以及12、21、22外伤性缺失的后果,其术后行内固定取出以及对牙齿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具有必要性,故一审法院依据该诊断报告认定后续治疗费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百年水电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4元,由上诉人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红茂
审 判 员 李升文
审 判 员 苏振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翠华
书 记 员 陈智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