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26民初915号
原告:***,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凤城一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关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权,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水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百年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疗理费等2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驾驶粵H9Z88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453线由官圩圩镇往沙旁方向行驶,于22时20分行驶至4公里550米处时碰刮道路堆放的沙石堆后跌地。造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伤者原告被送往德庆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肇公交复字结论第094号的责任认定书,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但双方在赔偿的问题未达成协商解决,被告没有主动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只有一次简单的协议赔偿几千元。但在此事故中原告造成极大伤害,原告在人民医院住院26天,当时医生诊断:1、左手环指近端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2、左手小手指近节指骨骨折。3、脾挫裂伤。4、下颌骨骨折。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6、额部皮肤挫裂伤。7、左上唇挫裂伤等等。现在经手术后已成为伤残人士,造成生活、工作带来极大不便的影响。而被告方的负责人只能支付本人几千元的赔偿金,而本人的医药费用已经花了50000元左右(有票据证明)在住院期间按27天的护工费用:27天×120元/日=3240元,误工费从事发当日计算以及医生建议证明,共计72天×100元/天=7200元,后期牙齿种牙手术20000元(3只)后续疗理费用、营养费合计9560元。各项赔偿费用总计90000元。被告必须承担总费用的30%,即27000元正。原告在此事故中造成伤残,脾脏手术切割,有待等级评残再由法院申请向被告赔偿定额(按国家标准理赔)。本人现在生活各方面比较困难,此事故中所有费用都是本人垫付。而且丈夫没有工作,还是失业状态,所使的费用都是从亲友们借来的。家中还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在无奈之下只有走法律途径。原告证为: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迖成一致,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而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131865.50元。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5558.70元(已扣减医保报销部分);2、交通费1000元(请法庭酌情裁决);3、住院期间护理费150元/天×27天=4050元(出院后的另行主张);4、误工费计至定残前一天:42066元/年÷365天×174天(2019年3月14日计至2019年9月3日)=20053.5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6、营养费5000元;7、后续治疗费:拆除内固定10000元+种牙费20000元=30000元;8、评残费1956元;9、残疾赔偿金42066元/年×20年×30%=252396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谈锡浩28875元/年÷12个月×168个月÷2人×30%=60637.5元;儿子谈锡涛28875元/年÷12个月×128个月÷2人×30%=46200元,抚养费共106837.5元。以上合计损失共439551.7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百年水电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31865.5元给***。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日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受伤后在德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9日,住院26天,医疗费用共花40743.98元,其中个人支付14130.82元,统筹基金支付金额26613.16元;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3日住院1天,共花医疗费1455.1元,个人支付金额816.4元,统筹基金支付金额638.7元。前述费用个人承担部分金额为14947.22元。
百年水电公司辩称:关于责任事故责任的划分,责任认定书不一定就是民事赔偿的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三成责任是不合理的,原告存在无证驾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等诸多因素,车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其明知自己的车达到报废标准,还继续借车给原告使用。诉讼请求申请书所主张的护理费标准过高,按照100元每天计算合理点,误工费应采用去年的标准,原告没有说明从事什么工作,误工费按照实际计算合理点。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原告计算过高。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过高,应按照德庆县的水平计算。对其他费用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4日,***驾驶粵H9Z88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453线由官圩圩镇往沙旁方向行驶,于22时20份行驶至4公里550米处时碰刮道路堆放的沙石堆后倒地。造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5日,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12261201900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实:***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经检验:该车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且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百年水电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釆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不服向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5月23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肇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94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412261201900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发后,***在当日被送到德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26天治疗,于2019年4月9日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0743.98元。2019年4月9日,德庆县人民医院出具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1.下颌骨骨折;2.左手环指近端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3.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4.脾挫裂伤;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6.颏部皮肤挫裂伤;7.左上唇挫裂伤;8.11、23冠折;9.12、21、22外伤性缺失。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患者因上述疾病诊断入住我院并行手术治疗。……。建议:1.出院后3-6个月后行牙齿治疗;2.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陪护26天。建议休息天数:15天。同日,德庆县人民医院又出具一份与前述编号200053060相同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的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载明:患者因上述疾病诊断入住我院并行手术治疗。……。建议:1.出院后3-6个月后行牙齿治疗;2.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陪护26天。待下颌骨骨折愈合1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取出费用约1万元,21-23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费用约2万元。建议休息天数:15天。之后,***于2019年4月的11日、13日、15日、16日、17日、22日、26日,先后到德庆县人民医院门诊7次,共产生门诊医疗费447.68元。2019年5月2日,***第二次到德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1天治疗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455.10元。2019年5月3日,德庆县人民医院出具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1.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右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内固定术后;3.11、23冠折;4.12、21、22外伤性缺失。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患者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陪护1天。建议休息天数:30天。之后,***又于2019年5月30日在德庆县人民医院门诊1次,产生医疗费163.80元。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脾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9年9月3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院的委托出具了粤通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8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脾切除术后评八级伤残。为此,产生鉴定费用1956元(***预付)。
2019年7月24日,本院针对德庆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4月9日,出具了两份编号200053060相同,但医生建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不同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问题,去函德庆县人民医院。2019年7月25日,德庆县人民医院向本院复函:因***出院时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没有详细说明后续治疗的方式、方法及大致的费用,***于2019年7月22日来院复诊时,提出增加后续治疗的方式及大致所需的费用的要求,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后续治疗的需要,在原疾病诊断证明书上增加了“待下颌骨骨折愈合1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取出费用约1万元,21-23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费用约2万元”的内容,由于医生疏忽,没有将4月9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回收,且7月22日新发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也没有更改日期。因此,以有“待下颌骨骨折愈合1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取出费用约1万元,21-23缺失后行牙齿种植牙治疗,费用约2万元”内容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为准。
***是城镇居民,其与谈棣文生育有两个子女:大儿子谈锡涛(2012年7月23日出生)、小儿子谈锡浩(2015年4月8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事故责任问题,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412261201900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合法。二是百年水电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关于***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本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按原告方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计算为42810.56元(住院42199.08元+门诊611.48元),***主张15558.70元(已扣减医保报销部分),没有超出可主张范围,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是市内就医,根据其住院天数和门诊次数,其主张1000元是在可主张范围,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两次住院共27天,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参照当地护理费计算标准计算,其住院护理费为4050元(150元/天×27天×1人)。***主张4050元合理,本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不是医嘱休息期间定残,按其住院天数27天及出院医嘱休息天数45天,休息期间外门诊1次(计1天)计算,其误工天数共为73天(休息期间门诊的不计)。***是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按2018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258元计算,其误工费为11651.53元(58258元÷365天×73天),***主张20053.5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27天,按标准100元/天计算为2700元,***主张2700元合理,本院予以确认。6、营养费,***主张5000元,百年水电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7、后续治疗费,***主张30000元(拆除内固定10000元+种牙费20000元),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为证,且百年水电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8、鉴定费,***主张1956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发票为证,且百年水电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9、残疾赔偿金,事故造成***一个八级伤残,后果是严重的,按标准计算为252396元(42066元/年×20年×0.3),***主张252396元合理,本院予以确认。10、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谈锡浩的扶养年限13年7个月(共163个月),其生活费为58832.81元(28875元/年÷12个月×163个月×0.3÷2人);儿子谈锡涛的扶养年限10年10个月(共130个月),其生活费为46921.88元(28875元/年÷12个月×130个月×0.3÷2人),两人生活费共105754.69元。***主张106837.5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以上合计损失共430066.92元。
关于百年水电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问题。***的经济损失430066.92元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按事故的责任,百年水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由百年水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承担赔偿129020.08元(430066.92元×30%)。
综上所述,***请求判令百年水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理据充分,但经济损失的金额应以本院确认的为准,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百年水电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29020.0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16元,由***负担50元,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德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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