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959-1号
申请人: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嫩红,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人民币622295元)或对被申请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已交纳相关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名下622295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梦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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