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66号
申请人: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1区第七层7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嫩红,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大厦25层22508。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
申请人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22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959-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