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1区第七层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嫩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益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西侧海雨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州金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益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益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某公司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益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某公司的元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