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2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石泉县。
被执行人: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兴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610000元,剩余利息还未给付,经查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待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922执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焦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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