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22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总经理。
第三人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泉县池河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牛少定,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2元,减半收取9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兴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