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镇坪县华坪镇人民政府,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民初37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兴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环,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坪县华坪镇人民政府。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礼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泽林,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华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以各方当事人就案涉已结工程款数额争议较大,为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待各方清算完毕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4元,减半收取6392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郭   启   辉
审 判 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周贤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冉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