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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22执恢58号
***、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7)陕09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安康市中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103000元,***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此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2执恢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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