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3798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彬彬,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2001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7761700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彬彬,被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2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1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实际计算至三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初,原告经朋友介绍,与***相识。***称,其与**合伙在淳安县承包了一项工程,可以将外墙涂料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6月完工。2022年5月23日,原告与***经对账结算后形成《结算单》,确认原告完成施工的工程款总额754000元,除**、***已付部分外,尚欠原告112000元。据原告了解,**、***合伙,借用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专业资质,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承接了**储出【2017】19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的保温、涂料工程,因此,**、***应当承担对原告的共同付款责任,紫赛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淳安县千岛湖镇**路富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保温、涂料工程,是**、***合伙分包,然后又将劳务分包给两个班组施工。**收取的工程款约307万元,其中直接支付原告463000元,支付给另一施工班组161万元。**已转账给***约180万元,***付给施工班组只有50余万元,其中支付原告179000元。原告的班组完成工程的人工费总额754000元,至今尚欠112000元,是因为***截留工程款,故应当由***向原告付清欠款。 被告***辩称,从本案的证据看,本案工程款不应当由***支付,甚至***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挂靠紫赛公司签订分包协议,没有***的签字,而且紫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负责该项工程的签约,现场履行管理职责,签署履约过程各类往来文件,确认工程量和办理结算等一切事务,并且特别强调无转委托权。虽然原告是***介绍到涉案工程施工,但工程款由**转账给***,再由***支付给原告。不管**与***之间是合伙还是其他合作关系,因**与***之间的账至今未结清,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富力公司在淳安县千岛湖镇**路**储出【2017】19号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中建八局总包施工。2018年12月20日,**用紫赛公司的专业资质和名义与中建八局签订《保温、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范围为**储出【2017】19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下室、主楼室内及屋面保温、涂料工程。**取得该分包项目后与***合伙施工,并由***在施工现场管理。2019年初,***将该项目的1#、5#、11#、18#、19#楼的外墙涂料,以及跑道的劳务分包原告。2020年6月,原告完成外墙涂料、跑道及氟碳漆的施工。2022年5月22日,原告与***、**对账结算,双方确认,原告完成工程的人工费总额754000元,**已付463000元,***已付179000元,尚欠原告112000元。***在结算单上签字。之后,原告向**、***催讨,**、***相互推脱付款责任。2022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借用紫赛公司的资质和名义与中建八局签订分包合同,在履行该分包合同时,紫赛公司需对中建八局承担法律责任。***将其与**合伙分包项目的部分劳务再次分包给原告。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未举证证明***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是代表紫赛公司的职务行为,或者对紫赛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要求紫赛公司对其完成工程的人工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合伙关系,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原告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共同负有与原告结清人工费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112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余积祉 二○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