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4981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200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