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4981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200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紫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