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5406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中山市创兴合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上陂头村朝阳楼二楼第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5189228。
法定代表人:吴会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忠,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廷威,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缘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60号传盛东方名都3-4幢5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30451XW。
法定代表人:吴湛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盛景园10-13幢18-19卡首层、16-19卡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18113。
法定代表人:林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创兴合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缘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创兴合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缘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昊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