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创兴合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5406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中山市创兴合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上陂头村朝阳楼二楼第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5189228。
法定代表人:吴会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忠,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廷威,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缘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60号传盛东方名都3-4幢5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30451XW。
法定代表人:吴湛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盛景园10-13幢18-19卡首层、16-19卡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18113。
法定代表人:林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创兴合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缘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创兴合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缘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昊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梓欣
false